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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案例 ——津投期货西安营业部宣

发布时间:2022-08-10 16:39:40 | 点击:3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现给大家列举几个反有组织犯罪法案例:



 
案例一: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案例二:宋某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成成立云浮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揽被告人宋某臣、尤某国、张某光、吴某、吕某庆等一伙东北籍人员作为员工,拉拢云浮籍人员被告人陈某龙作为业务介绍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至2018年间,长期经营非法放贷和替人收债业务,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至2018年间,该团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招揽生意,在借贷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设套引诱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内容留空的金额虚高合同后,随意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在被害人被肆意认定违约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借机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违约金,诱骗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后账还前账的方式平账转单,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随后通过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债。在接受他人委托实施催收过程中,多次实施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一些被害人因此欠下巨额债务,家庭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不东躲西藏,内心遭受恐惧、恐慌,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区法院审理认为,以宋某成等人形成的违法犯罪团伙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所犯的罪行判处宋某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他各成员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开出“低利息”“无抵押”等优惠条件,放款后肆意认定违约套牢借款人,通过恐吓借款人,最后以暴力手段侵占财产。上述案例中,宋某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近年来,公安机关及法院持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犯罪团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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