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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选编(201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5-05-11 12:48:16 | 点击:6000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案情】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底结识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帐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点评】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拖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关注此案,不仅由于它是国内首宗洗钱案件,更是因为审理此案件带来对我国现行洗钱犯罪定罪问题的思考。自1997年修订刑法设置洗钱罪以来,与其他新设罪名相比较,移交法院审理的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很少,与当前我国洗钱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及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国内、国际需要严重不符。可以看出,当前在反洗钱工作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适当时机修订刑法洗钱罪,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同时,加快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起到震慑洗钱犯罪活动的作用。
 
【相关刑法法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成克杰洗钱案
【案情】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
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情妇李平,通过种种非法手段累积了巨额钱财,如何处理这些“烫手山芋”呢?成克杰想到了洗钱,而且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不象某些贪官只是简单地存在银行或寄放在亲戚朋友那里。成克杰借助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法来清洗他的黑钱,香港商人张静海是其中最重要的同伙。成克杰将赃款交给张静海,要求其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帮助其转款,具体由张静海全权代理操作。成克杰的洗钱顺序具体如下:
首先,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帮助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而且还须付给银行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大幅缩水。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资产又缩水不少。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
但是,成克杰却没有想到他的这一切努力最终都是枉费心机。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内地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500万至 1000万不等,但该公司留存银行的客户身份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报告香港FIU——联合财富情报组。香港、内地两地警方以此为线索联合展开侦查,发现该公司是准备为成克杰清洗贪污受贿所得而设立的。成克杰将收受的巨额贿赂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将犯罪收入谎称正常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缴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
 
【点评】
成克杰洗钱案件有两个特点:
⑴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做掩护进行洗钱,一般公司所应有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账目全部通过伪造来实现。这样做虽然代价不菲,需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和40%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成克杰清洗的资金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的“横财”,因此这些洗钱成本对他来说无关痛痒了。
⑵通过专业的洗钱代理人进行洗钱。本案中成克杰就是依靠张静海的出谋划策和实际操作而完成巨额受贿款清洗的。其中的种种程序和手续十分复杂,还涉及内地和香港在经济金融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巨大差别,如果没有张静海的参与,对于成克杰这样一个从未经商过的政府官员来说其清洗黑钱的图谋是很难完成的。因此,成克杰付给他全部赃款25%的巨额酬金也就不奇怪。其实,在国外的洗钱案件中,赃款被洗钱代理人或专业洗钱集团吞没一半甚至大半的情况也不鲜见。这也是为什么专业洗钱集团猖獗的重要原因,即所谓暴利驱动。专业洗钱犯罪集团的存在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工作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必须坚决打击。
这起洗钱案件的破获给了我们几点重要的启示:
⑴在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业务范围、经营特点、企业规模等重要信息,这是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基础。执法部门之所以能够发觉并破获这一重大洗钱案件,香港那家银行的警觉性和尽职调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银行方面敏锐地察觉到成克杰的空壳公司的日常收入与企业经营特点、规模明显不相符,并及时上报给了香港金融情报机构,为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线索。
⑵关注洗钱犯罪专业化的趋势并采取积极对策。由于洗钱的高额利润,吸引了一批专门为洗黑钱服务的洗钱代理人,包括精于钻法律漏洞的律师、熟悉税收制度的会计师、资深金融理财专家以及经不住诱惑的银行雇员等等,这对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专业化要求。
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政治公众人物”账户情况的关注。《联合国反腐公约》第52条中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存入大额账户资金的实际收益人身份,并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核。”对于像我国这种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应该特别针对政府官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账户的情况加强监督,注意非正常的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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