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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选编(201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5-05-11 12:58:29 | 点击:5693
案例一: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本罪罪名:洗钱罪
上游犯罪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涉及行业:银行、建材
涉及业务:现金、转账
洗钱类型:提供银行账户、提取现金、转账、投资
犯罪收益流向:投资企业(建材厂)
线索来源:破获上游犯罪案件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案例二:重庆陈某、杨某毒品洗钱案
 
本罪罪名:洗钱罪
上游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涉及行业:银行、房地产
涉及业务:现金、转账、汇款
洗钱类型:提供银行账户、转账、私人放贷、购买不动产
犯罪收益流向:购买房产、私人放贷
线索来源:破获上游犯罪案件
 
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Y等9人贩毒案和陈某、杨某两人洗钱案:被告人杨Y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杨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
经查,2008年3月至5月,杨Y伙同何某等人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海洛因”,先后以运输水果、大蒜为掩护,将19000余克“麻古”和“海洛因”运回重庆市和四川省贩卖。陈某(杨Y妹夫)、杨某(杨Y妹妹)在明知杨Y贩毒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本人及子女账户、汇款等方式协助转移隐藏杨Y贩毒所得资金140万元。
本案洗钱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家族式洗钱。陈某和杨某是毒贩杨Y的妹夫、妹妹,他们虽然知道杨Y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但还是按照杨Y的吩咐提供了本人和其儿子的资金账户,替杨Y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意图明显。虽然陈某和杨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其帮助杨Y洗钱的意图非常明显。例如,陈某在某商业银行新开一个账户并帮助杨Y转移45万元毒资后,立即将该账户销户;陈某和杨某夫妇多次用其儿子的账户帮助转移毒资;杨某将毒资以其本人名义借给他人,以避免杨Y在犯事后被公安机关追缴。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http://www.pbc.gov.cn/publish/fanxiqianju/329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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