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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选编(201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5-05-11 14:24:52 | 点击:5681
杭州现首例集资诈骗洗钱案金额逾3亿元
 
  近日,浙江省杭州临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目前已被移送起诉。据悉,这是杭州地区首例以金融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移送起诉的洗钱案。
  2012年4月,陈某(黄某女友)伪造了临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和该公司董事长伍某的签名,通过出具假借条,骗取蔡某200万元。随后,陈某向公司管理人梅某谎称,其给公司争取到一笔200万元的拨款,指示梅某将120万元划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事发后,蔡某有80万元未追回。
  2009年7月以来,陈某多次谎称自己在和银行合作做资金生意,以支付月息6%到7.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累计集资10亿余元。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陈某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资金运作。2012年4月,陈某资金链断裂,造成贾某等人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经查,2009年5月,黄某在明知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某到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并新办一张银行卡与该帐户绑定。此后,陈某利用黄某的证券账户,将非法集资而来的资金进行炒股,累计证券成交金额达3亿余元,亏损600余万元。黄某还多次到银行为陈某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开本票等业务。
  据悉,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警方称,黄某在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陈某提供资金帐户、多次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以达到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的目的,已涉嫌洗钱。
  
 
 
资料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2-08/29/content_3804840.htm?node=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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