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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2022)

发布时间:2022-12-28 11:20:28 | 点击:2590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操作,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居 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 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 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 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 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公司介绍客户,并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 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客户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 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六)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协会认定允许的行为。
 
第二章 居间合作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 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金融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及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具有金融监管功能的部门。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 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 四)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 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 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 一) 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 未满的;
       (三)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监管措施的;
       ( 四)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 满的;
       (五)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 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七) 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八) 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公司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九) 公司的客户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在确保其资质符合本 办法及监管规定的同时,应确保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十)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具有利益冲突的 情况或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 状况等各项资料泄露给居间人。
 
第三章 居间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居间人在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履行以下 程序,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 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客户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 合格的客户介绍给公司。
       (二)应当如实向客户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 释期货公司、客户、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 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 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照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的要求,独立从事为 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
       (二)有权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的范 围内, 自 由选择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
       (三)在成功促成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 居间报酬的权利,有权按《期货居间合同》获取报酬。
       (四)在无法接受期货公司为了满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 则对居间人管理规章制度和居间合同内容的修改时,有权提前30日书 面通知期货公司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承担以下义务:
       ( 一)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 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 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 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 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 四)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五) 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的规定 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举办 的培训活动。
       (六) 配合公司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对居间人进 行的管理。
       (七) 按监管要求与本办法内容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做 好留痕管理。
       (八)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由居间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规定的居间人应当履 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客户办理 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以公司的名义私设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设施, 以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 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 以及向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 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 导客户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 共担风险的承诺,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客户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   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或其他被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为“喊单带单” 的行为;
       (十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二)以期货公司员工的身份诱骗客户参与期货投资交易的;
       (十三)串通他人给客户或期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利用期货账户,通过对敲方式转移客户资金的;
       (十五)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承诺获取签署居间合同的;
       (十六)私自印制有期货公司名称或标识的宣传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在居间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居间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可单方 面解除居间合同,解除合同后居间人名下客户归属公司直接管理。

第四章 居间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居间人必须与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方可开展居间业 务。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附件1) 。
       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制定,经律师审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居间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必须经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  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当收集并认真审核居间人提供 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对 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期货公司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完整、 内容准确。
       居间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可以有效证明签署人为居间人本人的 影音资料并存入居间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 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 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
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 关税费。
       第二十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 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 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且 在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 规定条件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 公司应当重新收集并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 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在签署或续签居间合同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文件:
       ( 一) 法人期货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金融监管部门 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加盖公章、 佣金支付账号信息、法人营业场所照片、联系人邮箱、 电话及其他联 系方式,法人期货居间人的公司股权结果及股东出资情况;其他所需 证明文件。
       (二)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本人签署的《期货居间人承诺书》、无犯罪记 录的相关证明 (可通过承诺解决,是否需要提供待定) 、社会保险缴 纳记录 (核查是否为机构居间人或者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 、佣金支 付银行卡信息以及银行卡复印件、居间人邮箱及其他联系方式、其他 所需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客服部门应当设计建立居间合同的签署流程,按规定 经公司审核后,通过OA系统实现居间合同签署的流程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服部应当建立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对居间合同及 涉及居间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存档管理。
 
第五章 居间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服部门作为居间人的管理部门,承担居间人的日常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居间人合同的管理,居间人信息的填报、更新、管理,居间人信息公示,居间人培训管理,居间人档案管理,持续跟踪回访 等工作。
       客服部门应当建立居间人管理台账 (附件4) ,记录居间人管理工作的 相关情况。
合规部作为公司内部检查稽核部门,除对居间人进行投诉管理、异常 交易和操作监测管理外,还会对居间人管理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 直接向经理办公会报告。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配合总部做好居间人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应在收到 所在地监管部门下达的涉及居间人管理工作要求的第一时间上报公司,以 便公司能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应当向客户揭示居间 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客户对    《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附件3) 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客户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将该客户变更为居间人 名下客户; 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客户认为居间人为本 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委托书、名片、铭牌及其 他可能会导致客户误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
       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误导客户认为居间人是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为居间人提供场地、办公设备及其他可能误导客户认 为居间人是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客户及居间人以他人 名义担任挂名居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客服部负责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 人、以及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 陈述。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

       第三十条 客服部应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24 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客 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
       (二)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
       (三)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的身份 信息;
       (四)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 禁止性行为;
       (五)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合格投资者的确认工作;
       (六)告知客户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  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或其他类似的“喊单带单”行为;
       (七)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
       (八)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
       (九)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渠道等信息;
       (十)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中期协自律管理要求或公司规章制度 中要求的回访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客服部门负责按照中期协的要求,完成居间人信息的填报、 更新、管理等工作,定期报告居间合作情况 (附件5) ,定期查询更新中期  协对于居间人身份信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   名单、失信名单等信息。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客服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中期协官方网站公示的居间人失信名单变动情况,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 合同存续的,公司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 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同时由客服部 门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公司发现居间人存在“喊单带单”等违规行为,调查确认属实后, 由 客服部门及时向协会报送、登记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
       任何部门、人员均有义务报告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所介绍的客户进入休眠状态时,客服部门应当通过 居间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告知居间人。如客户进入休眠状态超过1年仍未解除 休眠状态,公司可在通过电子邮箱告知居间人后,解除客户与居间人的居 间关系。
       解除居间关系后的客户从休眠状态激活的,在经客户本人同意后,可 以重新确认居间关系归属。
 
第六章 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
       第三十四条 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异常交易和操作的监 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合规部门部门定期组织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 及其及其交易设备的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 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 送嫌疑等情况的进行识别。
       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的具体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合规部遵照执行。
       合规部发现居间人名下存在多账户同IP或MAC地址交易的,应通知客服 部门对客户进行回访, 了解客户是否为本人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合规部门发现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第三十五条的情况时, 应通知客服部门对涉及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回访。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 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 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七条 合规部门定期开展居间人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发现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居间人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向经理办公会提交专项自查整改工 作报告, 由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居间人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居间人应当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 定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并参加公司为居间人举办的 培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客服部门负责对居间人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居间人参与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并检查居间人在居 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持续培训课程情况。
       公司对居间人每年累计开展的培训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培训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 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市场案例分析、最新市场品种培训等,其中针对期 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执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长不得低于2小 时。
       第四十条 居间人培训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 并保存相关培训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等,采用线上   方式的需留存居间人线上培训记录) 。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测验等方式对培训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确保 培训工作的有效性。相关培训材料及培训测验结果需留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对居间人培训有 特殊要求的, 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按所在地要求组织,将培训材料、培训记 录及其他相关文件抄送客服部门统一存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客服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对居间人的各项培训工作, 记录培训情况。居间人违反培训要求内容视为违反合同约定。

第八章 居间人投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承担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合规部 门负责依照公司投诉管理制度要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居间人名下客户与公司产生投诉纠纷、诉讼、信访或其他 类似纠纷时,公司可以采取暂停居间人新增业务、扣发居间报酬、暂缓返 还留置风险金、提高留置风险金比例、解除居间合同等手段。
       第四十五条 合规部门应建立居间人投诉记录台账,记录居间人名下客 户投诉的详细情况、处理进程与最终结果,并向经营层进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客服部门、结算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及业务 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合规部门完成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妥善处 理客户投诉与客户纠纷。
相关部门、人员怠于配合处理客户投诉,导致公司因未能按期处理投 诉发生损失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合规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客户投诉资料,按照居间人档案管 理的要求,将客户投诉资料交客服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减少客户投诉风险,公司自本制度 实施之日起,将投诉考核纳入业务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中,具体标准另行 规定。
 
第九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期货居间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报酬以客户交易留存的净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返还比例向居间 人支付,具体返还比例由公司与居间人通过《期货居间合同》或者补充协 议确定。
       居间报酬每月实发数额为当月应发数额扣除一定比例的留置风险金、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应由居间人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条 留置风险金的比例及返还方式在《期货居间合同》或补充协 议中约定,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公司应当制定并随时调整留置风险金的考评标准,以确保能够在符合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的前提下,结合居间人的性质和实 际情况采取有差别的留置风险金比例及返还方式满足业务部门的需求。
留置风险金考评标准由业务部门负责提出, 由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涉及居间人的客户投诉时,应暂缓发放居间报酬,直至客户投诉得到解决为止。因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从留置风险金中扣除, 留置风险金余额不足以补偿的,可从居间报 酬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 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再支付居间报酬,直 至居间人被移除名单;居间人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单的,公司不再支付居间 报酬,并与其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章 信息公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公司网站公示居间人信息,公示信息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合同有效期等。
       第五十四条 居间人信息公示工作由客服部门负责发起,技术部门配合 完成。
 
第十一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的最高标准,并向客户 进行告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公示投诉处理流程、投诉渠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的具体要求制定,后期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中期协自律管理要求有所 变化,公司会随时依据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公司原有居间人管理制度废止,其 他制度中与居间人管理相关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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